(2016)冀1126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34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俊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