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俐橙与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俐橙,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审判长 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俐橙。委托代理人:冯亮,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96号。负责人:吕国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珑、卢振,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余俐橙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0月15日,余俐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立即无条件停止对余俐橙已构成的权益侵害和生命财产危害行为,将燃气管道移出余俐橙的车位,并负责恢复原状;2、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向余俐橙真诚道歉,并赔偿余俐橙车位损坏、申诉负担和精神损害共计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5月6日,余俐橙与武汉金亿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福地人家”商住小区车位(库)使用权出让协议,由余俐橙一次性付款8000元购买该小区北侧自编第2号车位。2012年1月12日,与“福地人家”小区相邻的黄陂区交通局宿舍需要安装天然气管道,该宿舍住户于当日与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签订了民用管道燃气工期协议,该天然气管道工程经规划设计,由武汉市黄陂区交通局与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签订用户名称为黄陂区交通局宿舍(a栋)民用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由黄陂区交通局委托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对该管道进行施工。由于该管道施工按照设计需要经过余俐橙所使用的车位地下,经黄陂区交通局与余俐橙协商,余俐橙同意该管线从其使用的车位地下通过。2012年1月该管线从余俐橙车位下面通过,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现余俐橙以该管线从其车位通过未给予相应补偿,且该管线在车位地下埋设施工不规范可能引起不安全的因素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另查明,余俐橙车位铺设燃气管道位置地表有不规则的沉降。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余俐橙提出的调解意见是:1、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安装的管道是怎么安装的就自行撤离,余俐橙不提出任何不合理的附加条件。2、要对使用车位有有效的约定,并要约定使用车位如何进行补偿,按照何标准补偿。3、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要按照余俐橙认可的整改方案,在余俐橙的监督下进行整改。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认为如果余俐橙同意,该公司愿意对其车位地下安装的管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整改,但对于余俐橙的其他要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表示不同意。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总公司经营的范围内从事管道天然气的销售,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等。一审法院认为,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是具备管道天然气的销售,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的资质单位,该公司按照有关设计、规划要求,并且经过余俐橙与武汉市黄陂区交通局协商同意后,从余俐橙使用车位的地下施工安装天然气管道,该工程经过验收,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工程自施工完毕使用至今没有相关机构认定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余俐橙是案涉车位的使用权人,不是该车位的土地所有权人,安装的管道工程施工亦经过其同意从其车位地下通过,该管道安装施工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余俐橙主张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停止对其已构成的权益侵害和生命财产危害行为,将燃气管道移出余俐橙车位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对于车位地面因铺设燃气管道引起的不规则沉降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应依法整改。关于余俐橙要求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补偿的问题。余俐橙认为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安装的管道从其使用的车位地下通过,今后若余俐橙住址变更车位交易会受影响,车位年久破损需要修缮,应当先行签订补偿协议,因该问题涉及到余俐橙、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及相邻小区全体业主,是合同关系,与本案民事侵权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余俐橙主张车位损坏,但具体损失多少,无证据证实。故其主张相关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由于天然气管道铺设有系统规范要求,且管道安装公司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余俐橙提出由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按照余俐橙认可的规范方案并经余俐橙监督之下进行整改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则余俐橙、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应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确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行业规范标准对安装在余俐橙车位地下的天然气管道的安装施工行为进行整改;二、驳回余俐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余俐橙负担200元,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350元。余俐橙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在经过余俐橙与武汉市黄陂区交通局协商同意下进行施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内容属判非所请。被上诉人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辩称,2011年12月份,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为了给黄陂区交通局宿舍供应天然气,经交通局负责人与余俐橙协商,余俐橙同意在其使用的车位地下铺设燃气管道。余俐橙对车位只有使用权,该车位土地的实际所有人为余俐橙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余俐橙起诉主体不适格。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是受交通局的委托进行铺设管线施工的,管道的维修和保养等都应由交通局负责,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不应是本案的被告,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武汉市黄陂区交通管理局或交通局宿舍小区全体业主。余俐橙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且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余俐橙的全部诉求。另外,在法院调解下,余俐橙提出安全整改的要求,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表示同意进行安全整改。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具备天然气管道施工的相应资质,其根据武汉市黄陂区交通局宿舍业主的用气申请和委托,按照有关设计及规划要求,安装了天然气管道,该工程经过了验收,且自2012年施工完毕使用至今没有相关机构认定该工程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该管道安装施工亦没有妨碍余俐橙使用车位;余俐橙也不能证明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的管道施工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余俐橙虽称该管道施工未经其同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故一审判决认定余俐橙请求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停止侵害并将燃气管道移出余俐橙车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余俐橙请求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因本案中经规划设计铺设的燃气管道,涉及相邻住宅小区多人的日常生活用气,没有特殊原因不应随意改变,故对余俐橙的车位存在的不规则沉降问题,余俐橙虽未请求判决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进行整改,但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愿意进行相应的整改,一审判决华润燃气黄陂分公司按行业规范标准对安装在余俐橙车位地下的天然气管道的安装施工行为进行整改对余俐橙并无不利。综上,上诉人余俐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余俐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斌成审判员安林锋审判员骆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饶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