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广来与尹成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来,尹成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107号原告:张广来,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成建,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宿州市灵璧县人,住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管所东南50米。负责人:梁友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来诉被告尹成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来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