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77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0025。被告游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061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冼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