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维华诉被告孟凡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华,孟凡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782号原告刘维华,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被告孟凡胜,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原告刘维华诉被告孟凡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