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海涛申请哈尔滨天目测绘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哈尔滨天目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天目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街20号家园新城7号楼4单元702室。法定代表人王政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目测绘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海涛于2016年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