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卫兵与毛保平、毛边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卫兵,毛保平,毛边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369号申请人胡卫兵,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毛保平,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毛边秀,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卫兵与被申请人毛保平、毛连秀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卫兵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毛保平、毛连秀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毛保平、毛连秀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