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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永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60号罪犯刘永星。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刘永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4000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3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4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行为,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担任值班犯,劳动态度端正,现累计考核分?6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永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