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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柳志华与张淑敏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志华,张淑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柳志华,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敏,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柳志华因与被申请人张淑敏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三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柳志华经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柳志华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