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柳志华与张淑敏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志华,张淑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柳志华,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敏,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柳志华因与被申请人张淑敏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三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柳志华经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柳志华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