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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谢同美与万清兵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同美,万清兵,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68号申请执行人谢同美,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申请执行人万清兵,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同美、万清兵与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10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同美、万清兵于2016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8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