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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双乔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双乔,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曹双乔,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敬文。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双乔与被执行人第一冶金建安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第一冶金建安公司建筑设备归还申请人曹双乔的钢管14748.6米、扣件64815套、顶托61套或按钢管17.5元/米、扣件5.8元/套、顶托28元/套折价赔偿,并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或赔偿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立即付清截止2014年9月20日所欠申请执行人曹双乔的租金人民币1229480.66元。被执行人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曹双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598.6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3元,保全费3000元,案件执行费7420元。由被执行人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00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归还申请人曹双乔的钢管14748.6米、扣件64815套、顶托61套或按钢管17.5元/米、扣件5.8元/套、顶托28元/套折价赔偿,并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或赔偿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三、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1229480.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曹双乔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肖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