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梁清与许钦挺、吴飞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清,许钦挺,吴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梁清,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许钦挺,男,1979年11月19日,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吴飞飞,女,1983年12月3日,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许钦挺、吴飞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钦挺、吴飞飞向申请执行人梁清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梁清;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1270元,执行费66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许钦挺、吴飞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钦挺、吴飞飞在银行的存款1461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明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