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8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