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91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志会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