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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祁有财申请执行刘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有财,刘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38号申请执行人祁有财,男,195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罗县红崖子乡。被执行人刘二峰,男,1977年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红崖子乡。申请执行人祁有财申请执行刘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其案件受理费共计854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85436元。执行费1182元被执行人还未交纳。现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包括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振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