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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罗文明与广州旭垄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龚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明,广州旭垄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龚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155号原告罗文明,男,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身份证号码:×××5210。被告广州旭垄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龚国平。被告龚剑,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8838。原告罗文明诉被告广州旭垄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龚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7日原告和被告龚剑签订一份佛山火车站主体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拆除工程分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按图纸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实行包干,拆除下来的建筑材料由原告处理,被告另补49999元作为拆除费用。原告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拆除工作,后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面积要求原告拆除,原、被告就拆除面积变更为:1、原协议条款规定拆除门窗面积1445.25平方米,实际只拆除门窗面积720平方米,少拆除725平方米,应该返补原告725㎡×50元=36250元;2、原协议条款规定拆除女儿墙面积383平方米,实际拆除女儿墙面积819平方米,超出原协议面积436平方米,即超出原拆除费用436㎡×50元=21800元;3、原协议条款规定拆除雨飘棚面积90平方米,实际拆除面积432平方米,拆除原协议面积342平方米,即超出原拆除费用342㎡×50元=17100元;4、原协议条款规定拆除瓷片面积2024平方米,实际拆除面积3945平方米,超出原协议面积1924平方米,即超出原拆除费用1924㎡×15元=25860元;合计超出工程款101010元。还有另外两张单据里的临时工人工资未支付给原告,合计5300元。总计被告还有10631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追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6310元及利息747.52元(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按4.35%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合计107057.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提交的《佛山火车站主体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拆除工程分包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佛山火车站主体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2.工程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九、违约与争议。……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涉案《佛山火车站主体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拆除工程分包施工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工程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上述辖区内的仲裁委员会为佛山仲裁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佛山仲裁委员会应视为涉案施工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原告应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文明的起诉。本案因驳回起诉,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221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罗文明书面申请,本院予以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