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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肖小英与李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英,李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肖小英。被告李卫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英诉被告李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小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小英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斌人民陪审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肖应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