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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秋云与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云,张玉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395号原告杨秋云。委托代理人王晓雯,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云与被告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云撤回对被告张玉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杨秋云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