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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赖道勇、徐子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赖道勇,徐子芬,巫罗昌,周维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6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号。负责人庄永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里(支行职工),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赖道勇,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徐子芬,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巫罗昌,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周维德,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诉被告赖道昌、徐子芬、巫罗昌、周维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金堂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曾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