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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辖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起起重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起起重机有限公司,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起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悦兴围社区福前路成霖洁具工业区二栋。法定代表人赵凤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防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华起起重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华起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华起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华起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