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5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侯宪德申请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宪德,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559-1号申请执行人侯宪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法定代表人高德昌,主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宪德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征地款3万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无银行存款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侯宪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许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