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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进德、张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进德,张华,高晶,张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红军,该××职工。被执行人:王进德,农民。被执行人:张华,农民。被执行人:高晶,农民。被执行人:张国旗,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菏仲裁字第51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肖冰审 判 员  李玉广助理审判员  吴慧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