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任良学、杜羚、四川义京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任良学,杜羚,四川义京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2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东路一段15号。负责人侯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良学,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被告杜羚,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被告四川义京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东风西街66号。法定代表人苏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诉被告任良学、杜羚、四川义京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