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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任良学、杜羚、四川义京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任良学,杜羚,四川义京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2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东路一段15号。负责人侯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良学,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被告杜羚,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被告四川义京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东风西街66号。法定代表人苏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诉被告任良学、杜羚、四川义京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