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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田茂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32号罪犯田茂胜,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8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茂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茂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茂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茂胜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