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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秋霞与陈永良、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霞,陈永良,张伟,陈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8-1号申请人郭秋霞,女,居民。被执行人陈永良,男,居民。身份证号号码:372502198709160877。被执行人张伟,女,居民。被执行人陈书光,男,居民。申请人郭秋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良、张伟、陈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