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秋霞与陈永良、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霞,陈永良,张伟,陈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8-1号申请人郭秋霞,女,居民。被执行人陈永良,男,居民。身份证号号码:372502198709160877。被执行人张伟,女,居民。被执行人陈书光,男,居民。申请人郭秋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良、张伟、陈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