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867号原告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殷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支路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