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黎与鲍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鲍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369号原告:张黎,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童助旭,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祥,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捷,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黎诉被告鲍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鲍捷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张家淮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域花园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黎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家淮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域花园(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