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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德清县莫干山化工厂与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莫干山化工厂,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471号原告:德清县莫干山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乐善街**号。投资人:祝丽英。委托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牡芳,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家巨。委托代理人:倪卫星,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莫干山化工厂与被告浙江钱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莫干山化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77元,由原告德清县莫干山化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