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忠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沁,刘忠,余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李沁被执行人:刘忠。被执行人:余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忠、余鉴的银行存款526854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忠、余鉴的收入526854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忠、余鉴价值52685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