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牛新华与刘慧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华,刘慧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221号原告牛新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桂萍,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慧春,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新华与被告刘慧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8日原告牛新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4元,减半收取2872元,由原告牛新华负担。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俞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