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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牛新华与刘慧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华,刘慧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221号原告牛新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桂萍,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慧春,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新华与被告刘慧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8日原告牛新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4元,减半收取2872元,由原告牛新华负担。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俞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