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孟、张该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孟,张该艳,袁形形,祝长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2853号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文选,公司员工。被告夏孟。被告张该艳。被告袁形形。被告祝长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孟、张该艳、袁形形、祝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