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206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盛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春旭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马德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