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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206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盛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春旭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马德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