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与康爱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康爱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1民初87号原告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翔,系该镇镇长。住所地延长县七里村镇西山洞。委托代理人徐敏,女。委托代理人王磊,女。被告康爱军,男。原告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康爱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志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诉称,原告按长办发(2014)6号文件精神,于2014年在白家川村实施了美丽乡村建设,由于验收工程工作人员不是专业人员、且经验不足,对部分房顶未平改坡、窑面未粉饰、旧围墙未粉刷、未新建围墙、大门,按照平改坡达标、新粉饰、粉刷、新建标准进行了验收,并发放补助资金。2015年9月,原告发现该村美丽乡村建补助资金发放存在问题,经过自查自纠进一步核实,被告康爱军房顶平改坡改前未改后应退多领补助资金1500元,新建围墙米数不足及计算错误应退多领补助资金4046.4元,经过我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被告仍不退还多占补助资金。故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返还5546.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长办发(2014)6号文件。拟证明旧村改造和补助标准;3、延长县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建设村住宅改造验收表1份。拟证明被告曾对原告的验收结果予以签字确认;4、延长县七里村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复查材料1份。拟证明被告的实际验收米数。5、延长县七里村镇白家川村关于美丽乡村旧村改造调查核实表、补助款发放表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验收结果及被告康爱军领取补助款的事实。被告康爱军辩称,我已按照原告要求对住房进行了改造,由原告进行了验收。七里村镇政府向社员宣传时,说明按照平方米计算,但现在却按米数进行计算。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故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按长办发(2014)6号文件精神,在延长县七里村镇白家川村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农户自建、政府补助的思路,坚持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对住宅改造、整治的住户进行补助。按照建设与补助标准要求:1、拆除危房烂窑、简易厕所圈舍、临时搭建和有碍整体规划的建筑物、清理柴堆、粪堆、土石堆,建双翁漏斗式厕所,使门前院落美观整洁;窑(平房)顶要平改坡,统一建红色坡顶(建设材料统一为红色琉璃瓦、彩瓦或彩钢瓦),窑(平房)顶檐美观好看。达到以上条件的,每孔(间)补助1000元。2、石窑面清洗粉饰,白灰勾缝,窑口干净整洁,门窗刷奶油色油漆。砖窑(平房)窑房面用水泥粉刷改造,切块勾缝,外粉统一白色罩光剂涂料或贴白色瓷片,下涂1米灰色墙裙。房窑内墙壁干净整洁无脱落,房窑内外物品堆放整齐,院落设施布局合理美观,庭院美化绿化。达到以上条件的,每孔(间)补助200元。3、新修围墙高度1.8米以上,上戴仿古帽,水泥外粉,上涂白色涂料,下涂0.6米灰色墙裙,上罩光剂,内外墙每米补助120元(补助要按照围墙实际长度计算,长度超过35米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砌砖花栏、栅栏等开放式围墙每平方补助20元(补助要按照实际面积计算,超过53平方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4、新建门洞宽2.2米以上、高2.3米以上,上盖门楼,外贴红色瓷片的大门,每座补助1500元;新建50×50cm门墩、贴红色瓷片,装铁门(宽2.2米以上、高2.3米以上)的简易大门,每座补助1000元。5、农户住宅改造补助以院内主要建筑物为主,附属建筑物改造不予补助,但必须按要求整体整治改造到位。原告工作人员对部分房顶未平改坡、窑面未粉饰、旧围墙未粉刷、未新建围墙、大门,按照平改坡达标、新粉饰、粉刷、新建标准进行了验收,并发放了补助资金。被告康爱军领取了房顶平改坡三间的补助资金3000元。但其只改了房檐,未改窑背,多领取了1500元补助款。被告康爱军新建围墙丈量和计算错误,实际米数应为12米被告实际应领取补助款12×120=1440元,被告已实际领取了补助款25.4米×1.8×120=5468.4元。被告康爱军虚报围墙米数应退多补助资金4046.4元,经过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被告仍不退还多占补助资金。本院认为,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本案原告在白家川村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被告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只将房顶改前未改后,其未完成补助的项目,其多领款项应当返还原告。被告实际完成的围墙米数与验收米数相差13.4米,且在验收时计算方法有错误。被告应遵循诚信原则及时将多发的补助款项返还原告,被告拒绝予以返还,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的理由,无证据支持,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康爱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55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康爱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