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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平果县出彩粮油店与平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县出彩粮油店,平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23行初2号原告平果县出彩粮油店。经营者张玉琼,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全成,双汇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法律专员。委托代理人孟世杰,南宁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部长。被告平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中鲜,局长。委托代理人农忠华,平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甘位科,平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县出彩粮油店诉被告平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果县出彩粮油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平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果县出彩粮油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振生审 判 员  廖彦官人民审判员  苏瑞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明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