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414号原告:朱某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被告:汤某某,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玮附:本案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以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以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