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发科与湖南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科,湖南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孙发科,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湖南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雷锋大道西侧0801223栋(新明建设集团大楼)。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发科与被执行人湖南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