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8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秀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秀珍,曹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财保10号申请人康秀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边泉,男。被申请人曹翔,男,汉族。系陕DW25**号微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康秀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翔所有的陕DW25**号微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康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翔所有的陕DW25**号微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齐跃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来卫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