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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全生与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生,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86号原告:张全生。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容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生诉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全生负担。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