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全生与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生,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86号原告:张全生。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容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生诉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全生负担。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