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28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96年7月27日出生。被告鲁某某,男,汉族,1997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鲁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