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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钟贇诉陈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贇,陈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870号原告钟贇。被告陈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贇诉被告陈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贇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贇撤回起诉。审判员 姒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