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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舒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明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360号原告:重庆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舒明月,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