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健、谢东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健,谢东霞,张金国,刘福俊,王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550号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丰硕,原告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职员。被告:张永健。被告:谢东霞(系被告张永健之妻)。被告:张金国。被告:刘福俊。被告:王峰,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健、谢东霞、张金国、刘福俊、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9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