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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程建华、程文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建华,程文显,程阳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建华,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职工,家住江西省婺源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文显,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职工,家住江西省婺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阳明,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退休干部,家住江西省婺源县。再审申请人程建华、程文显与被申请人程阳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婺源县人民法院(2015)婺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程建华、程文显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程阳明就涉案房屋回购事宜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已经调解终结,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程建华、程文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建华、程文显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玉炎审 判 员  郑晓霞代理审判员  范全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