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姚剑珉与王艾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剑珉,王艾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姚剑珉。被告王艾俊。原告姚剑珉与被告王艾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剑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艾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剑珉诉称,要求被告王艾俊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支付14个月利息14000元(以年息20%标准计算),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艾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姚剑珉因租房事务结识王艾俊,并发生借贷关系。2013年10月17日,王艾俊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姚剑珉人民币20000元,借期半年。同月28日,王艾俊又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姚剑珉人民币30000元,借期二个月。2014年9月18日,王艾俊再次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姚剑珉人民币10000元,借期三个月。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0%。姚剑珉陈述,王艾俊一直按约支付利息,直至2014年8月止,自同年9月份起,未支付利息。因王艾俊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姚剑珉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姚剑珉举证的借条原件、手机短信记录,以及原告姚剑珉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艾俊向原告姚剑珉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显属违约,被告王艾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姚剑珉要求被告王艾俊按约归还借款,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艾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剑珉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年利率20%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250元,由被告王艾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沈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健红人民陪审员 龚水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讴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