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立强与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强,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55号原告王立强。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以东、第二十五大街以西、南三环以南。法定代表人张晓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小勇,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光普,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强诉被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宏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员工,其实际工作地、领取劳动报酬、福利、劳动培训等劳动事项均在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被告厂区内。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依法应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院确认被告的工厂所在地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非本案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