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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雪莲与李广五、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莲,李广五,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936号原告:陈雪莲,女,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广五,男,汉族,195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卢店镇吴岗村。法定代表人:李广五。被告: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百货巷11号。法定代表人:李广五。原告陈雪莲诉被告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李广五、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查明:被告李广五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3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亦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属同一事实,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雪莲的起诉。原告陈雪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璐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