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河北燕峰路桥公司、十天高速ST13标诉侯永勇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13标项目部,侯永勇,杜会林,周喜娥,寇林英,魏随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110号原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南路171号。原告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13标项目部。负责人夏宝国,该项目部经理。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北坝村。被告侯永勇。被告杜会林。被告周喜娥。被告寇林英。被告魏随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13标项目部诉被告侯永勇、杜会林、周喜娥、寇林英、魏随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13标项目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13标项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13标项目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甘肃段项目ST13标项目部承担。审判员 王帆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