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道君与陈玉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201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家人也无法联系。被告未能尽到妻子及母亲的义务,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负有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本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能够送达到被告的方法是公告送达,却因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导致法院不能对被告进行送达,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性明代理审判员 孙得军人民陪审员 张成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