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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行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镭与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镭,上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行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镭,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迪迪,男,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雄,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唐顶春。上诉人朱镭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三中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镭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迪迪,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市政府于2015年5月5日收到朱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内容为:要求公开“沪府(2006)3号文关于吴泾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配套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5月25日,经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市政府决定延期到2015年6月16日前答复,并告知了朱镭。同年5月25日,市政府与朱镭电话联系确认,朱镭申请中提及的文件文号有误,应为沪府办(2006)3号。市政府经审查,认定朱镭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于2015年6月5日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朱镭作出被诉告知的行政行为,并将告知书送达朱镭。朱镭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市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市政府收到朱镭的信息公开申请,经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经审查发现朱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作出被诉告知行政行为,并送达朱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朱镭关于其申请内容属于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朱镭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否确定为国家秘密所提异议,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朱镭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朱镭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朱镭上诉称,被上诉人市政府在作出被诉答复前曾进行过延期,但并未提供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的书面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工业区环境整治配套政策,关系到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属于被上诉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原审法院对案涉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未依法质证。被诉答复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答复。被上诉人市政府辩称,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认定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经延期后作出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政府在收到上诉人朱镭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上诉人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经审查,被上诉人发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并送达上诉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均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所涉信息属于被上诉人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主张,与该信息目前确系国家秘密的客观情况不符,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朱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上诉人朱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镭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汤 军审 判 员  陈振宇代理审判员  黄自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