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39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继松,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雯婷 微信公众号“”